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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汽车起重机不属于移动式起重机和特种设备吗?咨询时间:2022-04-13
米乐M6回复:您好,2014年10月30日,《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布。汽车起重机已从特种设备目录中删除,不属于特种设备。回复单位:安全生产综合协调部 回复时间:2022-04-16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周期表
设备名称和代码
米乐M6检验周期
锅炉 (1000)
外部检查
通常一年一次。
内部检查
通常每 2 年一次。
静水压试验
通常每 6 年一次。
压力容器 (2000)
固定 (2100)
年检
每年至少一次。
定期检查
全面检查
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下一次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1、安全状态1、2级,一般6年一次;2、安全状态3级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一般3~6年一次;3、对于安全状态4级,检查周期由检查周期决定。机构确认。4、如果安全状态等级为5级,缺陷应进行处理,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耐压测试
至少每两个综合检查期进行一次。
手机 (2200)
汽车油罐车2220、铁路油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
年检
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查
一辆新油罐车的首检为1年;如果安全条件等级为1级和2级,汽车槽车至少每5年一次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铁路槽车至少每4年一次,罐式集装箱至少每5年一次;油罐车至少每 3 年一次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铁路油罐车至少每 2 年一次,罐式集装箱至少每 2.5 年一次。
耐压测试
至少每 6 年进行一次。
长管拖车 2230
年检
每年至少一次。
第一次定期检查
3年(填充A型介质);4(灌装B型介质)。
定期检查
5年(填充A型介质);6(灌装B型介质)。
气瓶 (2300)
含有腐蚀性气体的钢瓶应每 2 年检查一次。
装有一般气体的钢瓶每 3 年检查一次。
每 5 年检查一次装有惰性气体的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对于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对于YSP-0.5、YSP-2.0、YSP-5.0、YSP-10和YSP-15,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检验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期限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于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
低温绝缘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汽车报废时,汽车的气瓶同时报废。
电梯 (3000)
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4000)
轻型和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电缆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停车设备,每2年一次,其中金属液和铁水被吊起。起重机每年一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移动式起重机每年一次,包括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每两年一次。
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和自检,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特种机动车辆领域(厂)(5000辆)
定期检查期限为 1 年。
大型游乐设施 (6000)
定期检查周期为0.5年。
压力管道组件 (7000)
压力管道 (8000)
长输管道8100
年检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当年可以不进行年检。
全面检查
新建管道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后三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查,首次全面检查后的全面检查期限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公用管道 8200
年检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当年可以不进行年检。
全面检查
GB1Ⅲ级次高压输气管道全面检查的最长间隔时间为8年;GB1级IV次高压输气管道、中压输气管道和GB2级输气管道全面检查的最长间隔时间为12年;PE管或铸铁用作管道材料。管道的全面检查期限不得超过15年。
工业管8300
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全面检查
第一次检验期限不超过三年;安全状态1级和2级的检查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态三级检查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该被解雇。
GC1、GC2压力管道的综合检查期一般不超过6年;根据风险检查(RBI)结果确定的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综合检验期一般不超过9年。
客运索道(9000)
客运架空索道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客运索道
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客运缆车
年检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全面检查
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F000)
安全阀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技术规范执行。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准一次。对于弹簧直载式安全阀,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标定期限可延长至3年或5年。
工业管道安全阀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技术规范执行。
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弹簧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条件后,检验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年。
锅炉安全阀
使用中锅炉的安全阀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要求或至少每年一次调整检查。
压力计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爆破片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限速器
限速器动作速度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防坠落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的速度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
温度测量仪器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水平仪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造成极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游乐场(厂)等。和财产安全。国内特种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关系到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列入我国安全监管的特种设备有8种
▲三类压力设备,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机电类5类,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现场(厂)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以动力为动力,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梯级)来提升或平行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以动力为动力,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车辆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曳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以经营为目的,载客游乐的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存在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及游乐设施、田间(厂)机动车辆,是载人或载货的专用设备。一旦操作失败,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定期检查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标志应当设置或者粘贴在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总结及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纠正措施
根据条款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 13 条第 2 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分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 13 条第 2 款
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期限内取得相应的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未对生产、运行、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和维修
第十五条
对生产、运行、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限期自检和维修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国家规定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申报验收
第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告并接受检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八条
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已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限期由许可单位重新安装、改造、维修)
第七十四条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职责等制度。】仍在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限期内具备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第 81 条第 1 款第 1 项
生产国家下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立即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锅炉、气瓶、氧气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认定
第 20 条第 1 款
设计文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申请鉴定,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验证,则不进行型式试验。
第 20 条第 2 款
限时型式试验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限期附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第七十七条
电梯制造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调试
第二十二条
电梯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限期校准调试
第 80 条第 1 款第 1 项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书面通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限期书面通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限期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交给特种设备用户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安装、改造、大修工序,无需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样缺陷,但未立即停产召回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立即停产,限期召回具有相同缺陷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验收和销售备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检验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无证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国家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出租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租赁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国家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修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淘汰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修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立即履行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先通报义务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 84 条第 1 款第 1 项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使用国家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淘汰和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 84 条第 1 款第 1 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限期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限期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 83 条第 1 款第 2 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限期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派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自检,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限期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自检,并做好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检修,并做好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验收
第四十条第一款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报告并接受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使用未经定期检查的特殊设备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
第 84 条第 1 款第 1 项
特种设备用户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未经全面检查和排除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第四十二条
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 84 条第 1 款第 2 项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日常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每天限期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确认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暂停使用)生产经营整改)
第 87 条第 1 款第 2 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便于乘客乘坐的显眼位置要注意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便于乘客注意的显眼位置(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锅炉用户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锅炉水(介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锅炉水(介质)处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限期进行(逾期不改正的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责令停止使用相关专用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
电梯维修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维修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制造单位在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人并向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限期告知电梯用户,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遇到其他情况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未办理注销使用登记证手续。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到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取缔并没收非法充装的气瓶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立即按规定实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装置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压力容器和气瓶(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用户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制定限期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擅自从事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经批准后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无证人员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取得相应资质后可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 52 条第 1 款
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不真实的
第 53 条第 1 款
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的,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 53 条第 2 款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机构检漏检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 55 条第 1 款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推荐或监督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推荐或监督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有关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不要利用巡视工作故意刁难有关单位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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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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